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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兴民初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兴民初字第00561号原告陈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曹兆如书 记 员  时玉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