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谭国荣与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荣,李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42号原告谭国荣,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冬,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荣与被告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温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