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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谭国荣与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国荣,李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042号原告谭国荣,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冬,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国荣与被告李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谭国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温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