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永辉与李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辉,李会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王永辉。委托代理人:李永东,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辉与被告李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王永辉负担。审 判 长 胡凤琴人民陪审员 樊黎萍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