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执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王宇松、孙琪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宇松,孙琪雅,天津天鑫加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和执字第068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负责人徐晓华,行长。被执行人王宇松。被执行人孙琪雅。被执行人天津天鑫加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陈嘴镇政府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启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宇松、孙琪雅、天津天鑫加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宇松、孙琪雅、天津天鑫加宇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和执字第06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乔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