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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开仁与金容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2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容武,男,1962年9月20日生,韩国国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仁,男,1959年7月24日生,韩国国籍。委托代理人黄剑,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容武因与被上诉人李开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