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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尔立与王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尔立,王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713号原告张尔立。被告王蓓。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19号万德大厦18层。负责人鹿饮林。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尔立诉被告王蓓、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尔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尔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珊谦(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