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051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刘国安代理审判员刘运宽代理审判员贾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青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