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振华与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振华,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57-1号申请执行人:申振华,男,汉族,,住什邡市马祖镇。被执行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回澜镇。法定代表人:黄康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什劳人仲案字(2015)58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众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6226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