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兰州恒生药业有限公司诉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恒生药业有限公司,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759号原告兰州恒生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桂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芦新军,甘肃融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兰州恒生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告武威市济民药业有限公司处于停业状态,无具体办公场所,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线索分别到武威泰康制药、兰州双吉药业有限公司向该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春云送达,但张春云没有在该地。2015年8月25日又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北京久朝医药投资有限公司以特快专递送达的方式转送达,但以“张春云长时间不在”为由退回。由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春云无法找到,为查明案情,本院于2015年8月多次通知原告法定代表人魏桂梅到庭进行询问,但其未到庭。2015年9月6日本院又以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魏桂梅及其代理律师芦新军于2015年9月7日到庭进行询问,又均未到庭。本院认为,为查明案件事实作为原告应当按时到庭接受询问,但本案原告及代理人经多次通知拒不到庭,按照法律规定,视为放弃权利主张,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尤建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