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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相民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胡桂明与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相民初字第419号原告胡桂明。委托代理人温明伟,山东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桂明诉被告王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桂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桂明负担。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