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秦晓波与吴瑞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晓波,吴瑞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894号��告:秦晓波,居民。委托代理人:张记合,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瑞滨,成年,居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168号金融大厦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晓波与被告吴瑞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