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冯秀英与朱俊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英,朱俊峰,宋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冯秀英,女,49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朱俊峰,男,39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宋英军,男,41岁,汉族,市民。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元法执字第9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朱俊峰的装载机一台,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俊峰的装载机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