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玲、黎绮秋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业县石南镇玉贵路北侧。被执行人李玲。被执行人黎绮秋。被执行人李美贤。被执行人余炎坤。被执行人李德钦。本院在执行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余炎坤、李德钦、黎绮秋、李玲、李美贤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经过“四查”(查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谋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新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