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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红波与重庆市金庭家私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波,重庆市金庭家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2786号原告李红波,男,汉族,1978年6月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市金庭家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红波诉被告重庆市金庭家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红波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668元,由原告李红波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童川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