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祭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兴亚与郑德明、郑云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亚,郑德明,郑云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祭初字第319号原告杨兴亚,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河南省舞钢市。被告郑德明,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云飞,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燕沈路。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了原告杨兴亚诉被告郑德明、郑云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兴亚于2015年9月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德明、郑云飞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亚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海涛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玉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