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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武当、吴斌与吴斌、邵剑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武当,吴斌,邵剑南,陆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941号原告:金武当。被告:吴斌。被告:邵剑南。被告:陆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武当与被告吴斌、邵剑南、陆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武当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