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商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武当、吴斌与吴斌、邵剑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武当,吴斌,邵剑南,陆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941号原告:金武当。被告:吴斌。被告:邵剑南。被告:陆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武当与被告吴斌、邵剑南、陆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武当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