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洛灿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珞灿,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07号原告丁珞灿,女,汉族,1959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伟,男,汉族,1982年5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受理原告丁珞灿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渝北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王伟向本院提交户口簿显示其于2009年7月9日已将户口迁至重庆市渝北区,故其所在地应为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抗妮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