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新罗区康缘大酒店与陈小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71号原告新罗区康缘大酒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大洋村新红大门21号一至二层。经营者郭勇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陈燕芳,女,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小兰,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罗区康缘大酒店与被告陈小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罗区康缘大酒店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罗区康缘大酒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罗区康缘大酒店负担。审判长胡学华人民陪审员苏善招人民陪审员陈雪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阙水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