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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井峰与刘文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峰,刘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刘井峰,男,1965年8月22日,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刘文虎,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刘井峰申请执行刘文虎(2014)翁民初字第4895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4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