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魏执异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红伟与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伟,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异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张红伟,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广强,男,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张红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认为本院(2014)魏执字第00678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2014)许天证字第25号执行证书错误,要求依法不予执行(2014)许天证字第25号执行证书。2015年11月6日,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书。本院认为,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河南卓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海明才人民陪审员 :崔纳新人民陪审员 :李会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 李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