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催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阳城县兴河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城县兴河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催字第81号申请人阳城县兴河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阳城县兴河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因申请人已找到票据原件,并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阳城县兴河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雨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