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法民初字第02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重庆瑞普电缆有限公司与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普电缆有限公司,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800号原告重庆瑞普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工业园区塘坊西四路。组织机构代码77485323-4。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熙、杨明浩,重庆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山县中和镇迎风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271-1。法定代表人尹德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原告审理重庆瑞普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秀山恒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瑞普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普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11元,减半收取,计3355.5元,由原告重庆瑞普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