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兵与廊坊市爱多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廊坊市爱多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820号原告李兵,男,汉族。被告廊坊市爱多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德兰。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兵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