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执民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胡正军、上海巨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正军,上海巨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余执民字第2280号申请执行人胡正军,男,196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上海巨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189号。代表人:陈雨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正军与被执行人上海巨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5年9月8日,被执行人上海巨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胡正军货款59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上海巨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巨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惠兴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陆成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