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庄庆旭与沈汇彦、王宝山、李南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庆旭,沈汇彦,王宝山,李南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庄庆旭,男,住长春市鸿城国际花园。被告沈汇彦,男,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王宝山,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南蝻,男,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庄庆旭诉被告沈汇彦、王宝山、李南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庆旭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李南蝻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庆旭撤回对被告李南蝻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