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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庄庆旭与沈汇彦、王宝山、李南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庆旭,沈汇彦,王宝山,李南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庄庆旭,男,住长春市鸿城国际花园。被告沈汇彦,男,住吉林省四平市。被告王宝山,男,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李南蝻,男,住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庄庆旭诉被告沈汇彦、王宝山、李南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庄庆旭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对李南蝻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庆旭撤回对被告李南蝻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