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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明,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程某,女,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