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李某,男,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黄明,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程某,女,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志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