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与安明东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安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胥洪标,主任。被执行人安明东,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城郊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安明东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槐商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抵押给银行并被本院查封,车辆已查封,银行查无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3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千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