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刑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000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8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辩护人王旭亮,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建议补充侦查一次。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王旭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2日9时许,在辛集市建设街银百合婚庆店,因索要婚礼赠品被害人崔某1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殴斗,张某某将崔某1的面部打伤。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1之伤情均属于轻伤。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没有打被害人,被害人的伤应该不是我造成的。但是我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辩护人王旭亮的辩护意见是:由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承担致被害人轻伤的法律责任,故仅对量刑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应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某某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适用较大的从宽比例。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2日9时许,在辛集市建设街银百合婚庆店,因索要婚礼赠品被害人崔某1与被告人张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殴斗,张某某将崔某1的面部打伤。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1之伤情均属于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与被害人崔某1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崔某1对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恳请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予以判处。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辛集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侦查说明、破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人李某、高某、崔某2的证言;被害人崔某1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辛某中心[2013]临鉴字第3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冀医一院司鉴[2013]临鉴字第04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现场发生争执,被害人在案发现场银百合婚庆店内受伤,可以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被害人的伤情经鉴定,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系钝性外力致伤,属轻伤,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王旭亮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张某某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综合全案犯罪事实,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被害人对矛盾激化亦负有一定责任,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崔某1亦恳请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予以判处,故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适用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董刚谦审判员 段艳晓审判员 赵根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路冬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