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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甲。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芙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子波、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皆单身离异,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彼此往返于泰州和扬中,××××年××月××日在扬中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由于婚前彼此缺乏深入了解,婚后经常因小事发生分歧,性格差异较大。且被告生活不检点,即使在2003年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在家休养期间也乘原告上班与其他女人勾搭,并被当场抓住。经被告亲戚劝说,且考虑到双方系再婚,原告原谅被告,但被告仍四处沾花惹草,并在丑行暴露后对原告大打出手,还光明正大与第三者同居。2012年12月19日我与被告及其家人谈房子分配,发生争吵后一直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某甲辩称,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分居两年。原告在外面的关系比被告多,被告一到扬中,原告马上就打电话给人家说她老公回来了,被告在扬中法院还帮原告交了1万元及戒指。前年原告的好朋友老婆去世,请和尚做法事,原告如果心里没有鬼,为什么不先找被告帮忙,而是去找别人,这说明原告有见不得人的勾当。被告并没有打原告,而是互相拉扯了几次。因为原告把家里的东西全部拿走了,被告是没办法才换锁。原告说她帮忙建造了200多平米的房屋,需要原告提供证据,原告没有那么多钱。原告要求离婚的目的就是要财产。被告现在拆迁分的房子是孙某乙跟陈某建的,是他们夫妻的,被告现在居住的××小区××幢××室房屋,孙某乙说只要我们好好过,以后这个房子可以给原告的孙子居住。被告希望大家还是好好过日子,多谅解,以前的事情既往不咎,重新好好过日子,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已经60多岁的人了,也不希望别人看笑话。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皆单身离异,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交往,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年××月××日领取结婚证,未再生育子女。婚后一度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致双方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原、被告相识交往多年后补领结婚证,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亦未举证证明,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懂得婚姻的真谛,珍惜彼此的缘份。被告应在生活中关心、体谅原告,消除双方的误会,遇事多与原告沟通交流。原告也应放弃离婚的念头,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如此,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284元减半收取264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5284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款源:上诉费;一审案号;编码:112001]。代理审判员  李芙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诗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