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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钟岳

案由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2号地产大厦2号楼1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150-6。法定代表人刘住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岳,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岳商标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重庆市朝天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 琼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江明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