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49号罪犯黄某某,男,1989年1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4)梅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继续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98000元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