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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叶祥利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9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志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叶某从2013年12月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红岗金斗一街006号之二其经营的中国电信电话超市内接受他人进行“香港六合彩”投注赌博。每次有人来投注时其就用收据一式两份记下投注的号码和金额,然后将底单给客人,待开奖结果下来,中奖的客人就拿底单过来兑奖。至2015年4月份开始才有多人向被告人叶某投注六合彩赌博。2015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叶某共接受第55期“香港六合彩”投注单据59张(约30人投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4069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现场抓获赌博人员杨某、廖某、文某、张某。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证人杨某、廖某、张某、文某、耿某的证言以及对被告人叶某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六合彩投注单据、收据;赌资的照片及存入凭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对作案现场的指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被告人叶某的户籍证明。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叶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叶某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投注款人民币4069元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雪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 乐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