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东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于立峰与丛香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峰,丛香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45号原告:于立峰。被告:丛香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立峰与被告丛香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立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于立峰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