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东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于立峰与丛香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立峰,丛香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东民初字第445号原告:于立峰。被告:丛香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立峰与被告丛香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立峰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立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原告于立峰承担。审判员  马巾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