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执字第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谭荣斌与冯鹏,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荣斌,冯鹏,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729-1号申请执行人:谭荣斌。被执行人:冯鹏。被执行人:张小红。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3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谭荣斌名下位于茂名市计星路XXX号大院XX号XX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现(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4)茂南法民一初字第736-1号民事裁定书对谭荣斌名下位于茂名市计星路XXX号大院XX号XXXX房(证号:粤房地权证茂字第××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国河审判员 饶茂刚审判员 柯子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明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