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楚平、汪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楚平,汪兰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411-1号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45432-4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世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楚平。被告汪兰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楚平、汪兰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楚平、汪兰花在银行存款34910元,并已提供担保。如果申请错误,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赔偿被告陈楚平、汪兰花因保全遭受的损失。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楚平、汪兰花在银行存款3491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建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