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终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于海然与刘永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全,于海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全,汉族,户籍地前郭县,现住前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海然(曾用名于海岩),1975年11月12日生,住前郭县。上诉人刘永全与被上诉人于海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永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上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上诉人刘永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160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世雁审 判 员 徐 芳代理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