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执审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永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瑞彬、林春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执审字第570-1号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对申请人永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郑瑞彬、林春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作出的(2014)永执审字第570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4)永执审字第570号行政裁定书中叙述的裁定第二项中,交纳社会抚养费“133400元”应为“114300元”。审判长 李旭升审判员 陈玉凤审判员 刘育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章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