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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审字第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永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郑瑞彬、林春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永执审字第570-1号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对申请人永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郑瑞彬、林春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作出的(2014)永执审字第570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4)永执审字第570号行政裁定书中叙述的裁定第二项中,交纳社会抚养费“133400元”应为“114300元”。审判长  李旭升审判员  陈玉凤审判员  刘育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章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