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刑减字第0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小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小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刑减字第01779号罪犯杨小斗,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3年3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杨小斗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7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7年11月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7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9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8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杨小斗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30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9个。本院认为,罪犯杨小斗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小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30日至2015年11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