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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占赛英与吴国英、黄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赛英,吴国英,黄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占赛英,女,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吴国英,女,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黄书德,男,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占赛英与被执行人吴国英、黄书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307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以(2014)梅民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书德名下的坐落于梅城镇解放大街钢混结构房屋,另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国英、黄书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由于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处置财产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处置财产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赞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