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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梅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26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梅亮,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受理遂宁市遂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梅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可以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