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艺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44号罪犯陈艺胜。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深中法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艺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4256.3元。被告人陈艺胜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艺胜撤回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9日以(2008)粤高法刑二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陈艺胜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2011年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4月1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陈艺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此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艺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46.4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艺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艺胜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9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