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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5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刘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英,刘修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536-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英,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刘修明,男,197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李秀英与刘修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刘修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秀英支付货款282301.8元,并支付违约金25503元。李秀英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修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收到通知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刘修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修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秀英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修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3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桂林审 判 员  张世东代理审判员  刘 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