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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有与被告李贵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李贵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898号原告赵有,男。被告李贵军,男。本院审理原告赵有与被告李贵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由于我诉本案的主体不适格,故原告赵有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雨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