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强与奚庆新、李绍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张强,农民。被告:奚庆新,农民。被告:李绍前,教师。被告:刘刚,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奚庆新、李绍前、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田雨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贾慧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