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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汤永强与吴岳清、张丽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汤永强。委托代理人陆耀忠、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昭,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岳清。委托代理人张丽华。被告张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永强与被告吴岳清、张丽华民间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永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3元由汤永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云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孟心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