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张**,女,汉族,1979年8月13日生,山西省左权县人。被告张**,男,汉族,1981年1月2日生,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原告张**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蔚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