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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牛芹与冯福月、姚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牛芹,冯福月,姚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保字第00103号申请人牛芹。被申请人冯福月。被申请人姚桂英。申请人牛芹因与被申请人冯福月、姚桂英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冯福月、姚桂英在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15万元。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供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担保人时淑敏自愿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同昌街西教师进修学校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冯福月、姚桂英在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存款15万元;二、查封担保人时淑敏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铜山街道办事处同昌街西教师进修学校房产一套。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