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少年与唐秋菊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年,唐秋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495号原告李少年,男,汉族,1955年4月8日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沙市镇沙陀街。委托代理人张波,重庆市万州区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秋菊,女,汉族,1962年11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委托代理人王文军,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年诉被告唐秋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年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秋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年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少年承担。审判员 程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