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初字第03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池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池海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3509号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440号(通发公寓)003号楼401房。法定代表人余腊兴,董事长。被告池海军,1981年9日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池海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池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池海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沙雨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新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