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周振府、周上店、韩校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周振府,周上店,韩校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1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尹付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客户部三农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客户部三农客户经理。被告周振府,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上店,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校辉,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周振府、周上店、韩校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