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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小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周振府、周上店、韩校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周振府,周上店,韩校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1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尹付海,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广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客户部三农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客户部三农客户经理。被告周振府,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上店,男,196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韩校辉,男,1981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周振府、周上店、韩校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红超 来源:百度搜索“”